廣義的解釋是:正常兒童之外的所有兒童的教育學,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問題兒童)、器官缺陷(盲、聾、肢殘)、兒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種兒童的教育學。
狹義的解釋是:身心有缺陷兒童的教育學,即盲、聾、弱視、重聽、智力落后、言語障礙、肢殘、病弱等缺陷兒童的教育學。美、日、蘇、聯邦德國等許多國家從法律或學術上把特殊兒童教育規定為缺陷兒童教育。
廣義的特殊兒童教育學又可分為盲童(視覺障礙)教育學、聾童(聽覺障礙)教育學、 智力落后兒童教育學、 言語矯正學、天才兒童教育學、問題兒童教育學、多種缺陷兒童教育學等。
特殊兒童教育學與普通教育學、普通心理學、病理心理學、醫學、語言學等學科有密切聯系。它研究的主要內容是:①特殊兒童身心發展特點與教育的規律。②特殊教育的實質、目的與任務。③缺陷補償(或發展天才)的原則和方法。④研究為每一種兒童專門組織的教育、教學內容、 方法、 手段、組織形式和體系,教育與家庭、社會的關系。⑤研究充分發揮特殊兒童的才能,使之成為社會上的平等成員,為社會進步貢獻自己力量的途徑。教育學研究中的觀察法和實驗法,對特殊兒童教育學有更大的意義。在研究缺陷兒童教育時,經常是教師、心理學家和醫生共同協作。對問題兒童的研究以教育部門為主,還需有其他有關部門配合。對于超常兒童還使用追蹤研究的方法。
在中國,特殊教育作為整個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總的目的任務與普通教育是一致的,要使特殊兒童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但各類兒童的教育又有各自的特點。一方面要從不同兒童的實際情況出發,對任務要求有所不同;另一方面要有各自的特殊任務(例如,缺陷兒童教育有補償視覺、聽覺、運動等障礙和職業勞動教育的任務;問題兒童教育有挽救失足青少年、改造其不良習慣和行為的任務;超常兒童教育有加速其發展的任務等)。中國特殊教育的組織形式對各類兒童也有所不同,缺陷兒童有專門的學校(盲童學校、聾啞學校等)或在普通學校設特殊班。為問題兒童設有工讀學校(在公安系統為犯罪的少年設有勞動教養的場所)。對超常兒童一般采用個別輔導、重點培養、跳級學習等辦法進行教育,也辦有少數實驗性的超常兒童班級。普通教育中的教學原則在特殊兒童教育中同樣是適用的,但要結合各自的特點施行,并且還有一些特殊的原則和手段。例如,對聾童教育還要貫徹教學過程和形成語言相統一、充分利用多種感覺器官等原則,使用手勢語、手指語等教學手段配合口語教學。工讀學校采取 “挽救孩子,培育人才” 的方針,以正面教育為主,既抓思想教育,又抓文化知識的學習,還要安排一定的生產勞動,并規定學生全部住校,以便于管理。